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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首次确认会计师对上市公司造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王民 Frank CPCU国际大使 2022-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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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根据有关媒体报道,截止2017年8月18日晚间,上市公司大智慧,因虚增收入等违法事项,先后被1158位投资者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索赔总金额近2.57亿元。部分投资者提起索赔时,要求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与大智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沪01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支持了这一诉讼请求! 


 
这意味着,未来投资者保护自己权利将更加方便,即可以绕过造假上市公司直接向会计师事务所索赔!一旦法院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无权拒绝投资者索赔请求,须向投资者先行支付全部赔偿金! 

因此,对会计师而言,造假的处罚更重了。一旦造假落实,不是像之前那样罚款几百万上千万的问题了,而是可能面临上亿甚至十几亿的民事赔偿! 


 
深度解读 

2016年7月22日,证监会在周五例行发布会上表示,因大智慧虚增2013年利润1.2亿元,被处60万元罚款。证监会表示,大智慧在2013年通过承诺“可全额退款”的营销方式,以“打新股”、“理财”等为名进行营销,利用与相关公司的框架协议等多种方式,共计虚增2013年度利润1.2亿余元,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规定: 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监会决定对大智慧责令整改,并处罚款60万元罚款。此外,证监会对大智慧董事长兼总经理张长虹等14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对张长虹等5名责任人员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如今,ST智慧(股票代码:601519)已处于被退市的边缘。 

与此同时,证监会还处罚了2家中介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其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大智慧开展2013年年报审计业务中未勤勉尽责,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监会责令没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70万业务收入,罚款210万。另一家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为大智慧开展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违反多项执业准则,遭证监会责令没收70万业务收入,并被罚款210万。 

现如今对于大智慧的行政处罚已经下达,大智慧的违法行为已经被认定,因此多名律师也在积极展开了索赔维权征集行动,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起诉进行维权,索赔条件为在2014年2月28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曾买入大智慧股票,并在2015年5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只要买入均价高于27.58元/股,就可以索赔买入均价与27.58元/股的差额损失等。 

截止到目前,笔者从Openlaw上已发现大量起诉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从上述民事裁定书可以看出,上海一中院对上海大智慧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相关案件以“共同诉讼”为由进行了“合并审理”,这有助于投资者的维权行为。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从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上,笔者也发现ST智慧已收到十份有关其虚假陈述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从公告内容可以看出,法院判断原告买卖股票的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关键证据是:原告的股票交易行为是否发生在虚假陈述对市场发生影响的阶段内。 
 

沪01民初634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不同的揭露日意味着赔偿的范围、金额将截然不同。 可是,各地方法院对于索赔的关键因素——揭露日认定的标准却不尽统一。事实上,从本案的结果来看,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与诸多中小投资者、司法界人士认为的也存在着偏差。 有法律界人士呼吁,违规行为被揭露的过程相当复杂,且揭露的方式也是千差万别,法律不可能对揭露日一概而论。但这并不等于说揭露日的确定没有共性和规则可循,希望最高法能够总结审判经验,尽快明确揭露日的认定细则,规范裁决标准,清除当前投资者索赔所面临的障碍。 

核保警示 

在上述判决中,法院首次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对上市公司造假行为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这提醒了从事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核保人要谨慎承保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这一高风险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因为注册会计师要依法对上市公司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时,随着国家对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措施特别民事司法救济力度的加大,国内A股的董监事高管(D&O)责任风险也在快速上升。 


申明:本文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作者单位官方意见,也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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